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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各項減免辦理時間

 (請務必注意時間,逾時不候)

標題

辦理時間

備註

行政院學雜費減免

後醫系新生:

113.07.15-113.07.31

舊生、大一新生:

113.08.16-113.09.02

D.2.1.02r.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

(113-1將會匯入112-2舊生資料)

請注意!帶入身分不包含失業勞工子女補助之學生

如需更動身分請告知

學雜費減免

研究生&後醫系新生:

113.07.15-113.07.31

舊生、大一新生:

113.08.26-113.09.02

D.2.1.02n減免申請作業
(請先辦減免,再辦就貸)

學雜費繳費單列印

研究生&後醫系新生:

113.07.15-113.08.01

舊生、大一新生:

113.08.26-113.09.02 

學雜費列印

 

欲申請政府其他部會補助之學生務必至學生資訊系統確認其身分別是否正確

     (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的同學 不需申請放棄1.75萬行政院學雜費)

D.2.1.02r.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查詢

113-1學期舊生(不包含失業勞工子女補助)會參照歷史資料帶入身份類別自動放棄1.75萬減免

如需修正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請承辦人協助修正其身分別

為了您的權益著想,請至學生資訊系統確認其身分別是否正確

並再次確認是否為全額繳費單,謝謝!

 

!!請注意!!新生欲申請政府其他部會補助請務必主動上系統填寫

放棄行政院學雜費減免切結書

登錄學生資訊系統(wac)D.2.1.02r.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填寫相關資料後請存檔

~填寫線上切結書操作說明在這裡(請點此連結)~

如有操作問題請洽:07-3121101#2823-學務處生輔組李小姐

 

高雄醫學大學-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實施政策說明

(教育部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

說明: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113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針對大學部(限具學籍之本國籍生、不含延修()生)定額減免1.75/學期,不需提出申請,由學校自當學期註冊繳費單自動扣除。

提醒:「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與現行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補助,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除弱勢學生助學金為加碼減免外其餘項目不得重複請領,請同學擇優選擇,相關說明如下:

  *未盡事項將依照教育部來函進行滾動式補充

補助項目

政府其他部會補助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弱勢學生助學金

三擇一,不得重複請領

加碼減免

補助對象

1.    政府其他各部會如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農業部獎勵農漁民子女就學金不在此限)

2.    符合政府其他各部會補助身分者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3.   公辦民營可同時申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例如:台鐵、郵局等)

1.    具中華民國籍之日間部學士班學生(不含延修(畢)生)。

2.    入學身分為境外生但具中華民國籍之日間部學士班學生

3.    境外生如具中華民國籍請務必於列印註冊繳費單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登錄身分證字號。

1.    卹內軍公教遺族

2.    卹滿軍公教遺族

3.    現役軍人子女

4.    原住民學生

5.    身心障礙學生

6.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在職碩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此項減免)

7.    低收入戶學生

8.    中低收入戶學生

9.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符合弱勢學生助學金審查資格通過者

申辦時程

依政府其他各部會規定辦理

後醫系新生:113.07.15-113.07.31

舊生、大一新生:113.08.16-113.09.02

符合資格者不須提出申請

113826日至

11392日止

每學年第一學期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1.  ()向政府其他部會政府申請補助需求的同學,請至WACD.2.1.02r.申請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及查詢登錄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始得列印全額(無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繳費單。

2.  113-1學期舊生會參照歷史資料帶入身份類別自動放棄1.75萬減免(除領取失業勞工子女之補助學生),如需修正請務必上系統更正。

入學身分為境外生但具中華民國籍之日間部學士班學生經登錄身分證字號後,可直接於學期繳費單扣除1.75萬元,不須申請。

符合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欲申請之學生至學生資訊系統D.2.1.02n減免申請作業提出申請

*不需繳交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切結書(學生資訊系統會自動排除)

第一學期申請通過者,第二學期無需申請,學校繳費單自動減免學雜費(依學生審核通過之級距補助金額)

 

*注意事項

1.以上各項補助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如果繳費後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請領之狀況,應切結確認擇一辦理,並繳回重複請領之補助款。如未退回,以上獎助學金資格將因重複申請而取消 

2.經學校善盡通知責任而未繳回,將名單造冊送回教育部。如仍未配合將重複請領款項繳回學校或部會,教育部將於補助要點明定,學校得逕於下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從其減免費用扣除未繳回之重複請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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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2學年度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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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站為:D.2.1.02n減免申請作業
  • 學雜費減免系統申請日期:
  • 研究生及後醫系:113年7月15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 新生及一般生:113年8月26日至113年9月2日止
  • 紙本資料(臨櫃繳交或郵寄)繳交截止日為113年9月4日
  • 檢視是否已可以印出減免扣抵後的繳費單,確認繳費單金額已經扣除應減免金額後,再行繳費。
  • 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低收證明、身障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請繳交影本並於影本空白處簽名及蓋章並註明已自行查核與正本相符。

郵寄辦法及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辦理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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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辦理,請務必來電告知。

  • 線上申請後請即時繳交應附紙本資料,學雜費列印時間請本校總務處出納組公告為準,完成線上申請及紙本繳交完整的學生,可於學生資訊系統查詢審核結果,通過後1日,可列印正確繳費單,再行繳費。
  • 如逾時尚未能完成書面資料補齊,以致無法審核者,視同不申辦減免。 
  • 寒轉生、復學生如因入學手續不克於時間內完成者,請來電07-3121101轉2823 李小姐洽詢。

學雜費減免作業流程表

項次身分別附件申請次數繳交資料減免金額
1 卹內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一式兩份)
  2.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3. 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或核定函,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1. 全公費:全額公費優待
  2. 半公費:半額公費優待
  3. 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生活費
2 卹滿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一式兩份)
  2.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3.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滿辦理。

依主管教育機關規定(固定金額)

請參照下方標準表

3 現役軍人子女 現役軍人子女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一式兩份)
  2. 眷補證、眷屬身分證
  3.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學費30%
4 原住民學生 原住民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依主管教育機關規定(固定金額)

請參照下方標準表

5 身心障礙學生 身障學生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身障手冊影本
  3.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4.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證明亦可辦理,比照輕度減免額度。
  5. 年收入超過220萬之家庭,不符申請資格。

    • 教育部查核通知後,如欲申復,請準備當年度全家家庭財產及所得資料交與學校承辦人申復。
    • 家中因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因協助兌領引致超過者,請加附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重度:學雜費全免
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6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在職碩專班學生不得申請此項減免

身障人士子女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身障手冊影本
  3.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4. 年收入超過220萬之家庭,不符申請資格。

  • 教育部查核通知後,如欲申復,請準備當年度全家家庭財產及所得資料交與學校承辦人申復。
  • 家中因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因協助兌領引致超過者,請加附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重度:學雜費全免
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7 低收入戶學生 低收入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
學雜費全免
8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中低收入戶證明
學雜費減免60%
9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表1110721.doc
辦法
每學期
  1. 申請表
  2. 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區公所核發)
  3. 「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需載明關係人與學生之關係)」正本
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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