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屋 故意導致失火恐判賠
房東未盡修繕造成火災無法住房客可要求解除租約
【鄭婷方╱台北報導】火災讓人聞之色變,一場大火燒掉的不只是財物,也可能賠上生命,尤其是在外租屋,更應從日常做起,使用附電源開關的延長線,養成隨手關電源的習慣。專家建議,租賃雙方簽約時,可註明防火相關約定,保障雙方權益,釐清責任歸屬。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表示,常見的居家失火原因有:使用電器不慎、電線短路或老舊、隔間套房線路分配不當等,若租屋處採木板隔間,一旦失火,火勢恐無法收拾。建議民眾可上台電網站,查詢電器耗電量與安培數,避免用電量過大。
重大過失負民事賠償
若租屋處失火,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報警請消防隊撲滅火勢後,須釐清火災原因,才能追究後續責任歸屬,若房客非重大過失或故意導致失火,無須負賠償責任。重大過失定義為不合一般常理的情況,例如:在室內燒東西引起火災,故意指的則是縱火等情事,但判定結果仍須依據全部事實判定。
此外,房屋雖然因火災毀損或滅失,但房客並非有過失就要負賠償責任,須為重大過失的原因才有民事賠償責任。曹筱筠表示,此為《民法》第434條為減輕房客對於火災的注意義務的特別規定。若雙方因賠償問題打官司,房東也須提出房客的重大過失證明,才能要求房客賠償,否則房客僅須負責個人損失。
局部滅失房客可減租
永慶房產集團法務部協理吳宜學提醒,若因房東未盡修繕責任造成房屋火災導致設備滅失,例如廚房燒毀,可歸責於房東,必須賠償房客的損失,若為局部滅失,房東須將設備恢復原狀,房客也可要求減少租金,若損壞狀況嚴重導致無法居住,房客甚至可要求解除租約。然而,若火災波及鄰居造成損失,賠償方也須負起鄰居的賠償責任。
吳宜學表示,不論是大樓、公寓或小套房,滅火器都是最基本的消防器材,民眾看屋時可注意物件是否配有消防器材且為可正常使用狀態、有無通過消防檢查等,其它像是安全指示燈、煙霧警報器等,也是常見的安全設備。另外,租屋處是否可開伙、規範用火用電的生活公約等,租賃雙方都可事先約定,做好預防火災的措施。
遠離祝融大作戰
資料來源: 《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