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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婷方╱台北報導】在租屋市場中,租賃時間通常以1年為單位,但也有民眾拉長租期,作為與房東談租金的條件,然而,若房客因個人因素想提前解約,且租賃雙方在簽訂租約時,又無事先協議解約相關約定,就容易衍生糾紛。專家指出,民眾承租房屋前應審慎考量租期,避免提前解約、還得支付違約金。 ---------------------------------------------------------------------------- 無論是不滿意居住環境、工作因素,或其它造成須搬家原因,租屋提前解約向來是租屋族經常發生的糾紛,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也曾有因房東規定房客不可養寵物、租賃雙方對電費計算認知差異、房客入住後發現房屋靠近停車場坡道,不堪噪音干擾等要求解約案例,建議民眾看屋時,可於不同時間分次看屋,仔細觀察室內室外的環境。 住宅解約前2月告知 為免日後產生糾紛,曹筱筠表示,租賃雙方簽約時,可事先訂下違約罰則,例如:解約須提前多久告知、違約方須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金)金額等,且提前解約的最大前提仍是須雙方皆同意,然而,因法律無強制規範違約金,但一般來說,違約方會支付1~2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 房客若有不得已的因素須提前解約,端看租賃雙方事前如何約定罰則,或事後如何協議,但也應提前告知房東,永慶屋契約部高總價中心經理陳俊宏表示,實務上來說,若屬租賃住宅案,房客通常應至少提前2個月告知,若是店面、辦公室案,房客至少應提前3個月以上的時間告知,但店面、辦公室案花費的裝潢費用通常較高,出現提前解約的情況相對較住宅案少。 此外,房東是否可任意提前解約呢?曹筱筠指出,若租約為不定期租約,根據《土地法》第100條規範,房東僅能因為須自用或重建,或房客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積欠扣除2個月押金後仍超過2個月的房租、在屋內做違法的事、違反租約內容、損壞房屋且不賠償等6種情況,才可強制收回房屋。若屬定期租約,則依租約的約定或雙方再行協商。 有爭議找調解委員會 陳俊宏補充,因房東屬經濟強勢者,房客屬相對弱勢,法律會較保障房客,房東不可片面要求解約,而租賃雙方若有爭議,仍可透過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失敗則進行訴訟。而租賃雙方若有特殊狀況或要求仍應在簽租約時提出,徵求對方同意,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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