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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內容須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年10月1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下稱指揮中心)記者會公布事項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 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 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

三、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求民眾切實遵守,建 議貴府協調轄內各局處辦理相關稽查及裁罰等事宜。

 

詳情見附件:教育部110年10月19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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