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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生上學期通過弱勢助學金注意!

一、  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轉入新學校就學,並已通過112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身分者,由轉入學校於下學期核發

二、  申請移轉本校之程序

請轉學生回原學校辦理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檔案),於113215日(三)下午17時前繳交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濟世大樓1樓)辦理申請移轉本校

註:學生請原學校協助填妥附件檔案相關資料。

※有相關疑義者,請先與承辦人連絡相關事宜,林小姐-電話(07)312-11012823

三、  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實際繳納金額

(四)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     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各部會助學措施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金。

六、  補助金額(僅適用於112學年度) 

對象

碩博士班

學士班

家庭年所得

112-1(從優從舊)

原補助1/2

112-2(新制)

新制補助1/2

補助金額

30萬以下

35,000

17,500

10,000

27,500

30-40

27,000

13,500

10,000

23,500

40-50

22,000

11,000

10,000

21,000

50-60

17,000

20,000

20,000

60-70

12,000

20,000

20,000

70-90

15,000

15,000

七、  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s://www.edu.tw/helpdreams/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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