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生上學期有通過弱勢助學金者,請注意!
一、 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轉入新學校就學,並已通過112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身分者,由轉入學校於下學期核發。
二、 申請移轉本校之程序:
請轉學生回原學校辦理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檔案),於113年2月15日(三)下午17時前繳交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濟世大樓1樓)辦理申請移轉本校。
註:學生請原學校協助填妥附件檔案相關資料。
※有相關疑義者,請先與承辦人連絡相關事宜,林小姐-電話(07)312-1101轉2823。
三、 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實際繳納金額。
(四)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五) 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各部會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金。
六、 補助金額:(僅適用於112學年度)
對象 |
碩博士班 |
學士班 |
||
家庭年所得 |
112-1(從優從舊) 原補助1/2 |
112-2(新制) 新制補助1/2 |
補助金額 |
|
30萬以下 |
35,000元 |
17,500 |
10,000 |
27,500 |
30-40萬 |
27,000元 |
13,500 |
10,000 |
23,500 |
40-50萬 |
22,000元 |
11,000 |
10,000 |
21,000 |
50-60萬 |
17,000元 |
20,000 |
20,000 |
|
60-70萬 |
12,000元 |
20,000 |
20,000 |
|
70-90萬 |
無 |
15,000 |
15,000 |
七、 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