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陳述:
房東住2樓,原本我們同學4人要合租3樓公寓。但是房東要求分別簽約,並在契約內註明我們承租的是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原本我們覺得並無不妥,後來發現房東會帶朋友到客廳吃喝及看電視,我們向房東反應,房東表明,他是在公共空間!還有一次只有我在宿舍,洗好澡之後從浴室出來,發現房東先生在客廳呆坐抽煙,我覺得這樣很不安全,房東可以隨意出入我們住的公寓嗎?
參考資料:
‧ 租期至93年12月
‧ 契約內註明承租範圍為房間,客廳、廚房及陽台是公共空間
崔媽媽回應:
就契約的內容來解釋,『公共空間』是指實際居住者可以共同使用的空間。房東並沒有居住在那裡,所以,三樓的客廳、陽台、廚房並不是房東可以和房客共同使用的空間。在沒有得到房客的同意下,房東不宜隨意進出租賃處。
教官秘方:
1.由教官陪同學生先與房東溝通此事,釐清『公共空間』的定義。並且讓房東知道這個行為已經造成學生的不方便,而且覺得隱私權受侵犯。而且學校教官也注意到了這件事。
2.如果房東依然故我,可以建議學生們換鎖。並向房東表示歡迎房東來訪,但是要知會學生房客,且經過學生同意。
3.建議在契約內加註上述協議。
4.如果依然有爭議,建議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