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費費率降了,租屋的我也能少付電費嗎?
──分租套/雅房如何面對電費費率變動
2015.10.02 文/崔媽媽基金會
日前台電宣佈將在今年10月起調降電費,其中非營業用電越低度數的級距降幅越大,也就是說,理論上一般住家將會「用電越少省越多錢」。然而分租套/雅房的情況就不同了,除了必須計算各房客的用電量外,租約裡如何規定雙方的電費分攤?租約期間如遇到電費調降,房東收的電費總額比帳單金額還多,該隨時調整收取電費的方式嗎?房東要負法律責任嗎?房客又該怎麼做?
契約怎麼規定,電費就該怎麼收
首先「契約自由」是租屋簽約雙方必須注意的關鍵字,意思是只要不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契約條文經締約雙方同意後就有法律效力,兩邊都要遵守。租屋的電費計算與收取當然也不例外。
以相當普遍的分租套/雅房來說,雖然各房間一般都有房東裝設的獨立電表計算各自用電度數,節約用電的房客卻很難享受到台電「用電越少,每度電越便宜」的低費率,因為和同住處其他房客一起計量後,通常用電總量仍然很高,還是得依高級距的費率分攤。住分租房間共用電表的房客之間,電費負擔本就會彼此影響。這正是分租房間電費計算的特性。
因此實務上為了方便管理及計算起見,分租套/雅房的租約裡最常見的電費規定,莫過於直接寫明房客該付每度電多少錢,再乘以每間房的用電度數。而既然租約基於「契約自由」已有效力,房客和房東便必須遵守租約直到期滿,不可單方面擅自更動。
例如住在分租套房的A在去年夏天兩個月只用電300度(平均每月用電150度),依照當時夏月電費費率(如下表(a)與(b)欄),理論上A只須付685.2元((120度×2.10元×2個月)+[(150度-120度)×3.02元×2個月]),然而因為A與同住處其他房客的總用電量高達2000度(平均每月用電1000度),總電費9137元,平均每度電費狂飆到將近4.57元(如下表(c)欄)。
而房東在與A簽租約時,便已議定直接以每度電4.5元計算,因此A必須按照租約在這兩個月付房東4.5×300=1350元。
「每月」用電量分段(a) | 每度電平均費率(元)(b) | 計費方式(c) |
---|---|---|
120度以下部分 | 2.10 | 120度×2個月×2.10元 |
121~330度部分 | 3.02 | (330-120)度×2個月×3.02元 |
331~500度部分 | 4.39 | (500-330)度×2個月×4.39元 |
501~700度部分 | 5.44 | (700-500)度×2個月×5.44元 |
701~1000度部分 | 6.16 | (1000-700)度×2個月×6.16元 |
電費總計 | 9137元 |
電費超收不一定是「膨風」
然而在租約期間若遇到電費調降,租約條文裡固定的電費費率是否可跟著調低?否則房東豈不是多收錢?崔媽媽義務律師吳文君表示,既然租約已記載電費的收取方式,除非租約明定隨著台電費率或帳單金額而變動,否則房客不可單方面要求房東減少收取的電費,除非能和房東充分協商至雙方同意。
雖然依電業法規定,房東收取的電費屬「代收」性質,原則上不可超過帳單金額;然而為方便計算起見,實務上偶爾有超收少數金額仍算是合理範圍,不必擔心有「詐欺」、「不當得利」或電業法上「賣電」之嫌。
崔媽媽建議房客和房東,彼此議定租約相關規定時,最好先瞭解電費費率與分租房間的特性之間的關係,並參考以往整樓層的用電量級距而定,才能儘量協商出相對公平的分攤方式,並明白記錄於契約中,才可減少遵循租約時的疑慮與爭議。
如果房客在入住後覺得電費計價方式不合理,最好放軟身段、以和緩的態度與房東說明情理,也能提高協商成功的機率。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