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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源放床上充電燒毀租屋處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女子郭惠菁去年三月,上班前將手機行動電源放在床上充電,約兩小時後行動電源竟自燃引發火災,郭女因而挨告遭起訴,台中地院以郭女疏於注意將行動電源放在易燃床舖為由,依公共危險罪判她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三萬元。

大樓管理員昨說:「該屋是出租套房,火災後房子都還沒整理,應是房客沒錢賠。」郭女昨聯繫不上,不知其回應。

衰女判有罪

開庭時郭女(二十三歲)辯稱,行動電源是放在床頭櫃,懷疑火災是室內電線短路造成,也已忘記行動電源廠牌;但消防局鑑識發現室內配線均無短路或燒熔,反倒是床舖及床上的行動電源嚴重燒損,研判行動電源應是起火點。
法官認定,行動電源等電器用品,可能因短路瞬間產生高溫,進而引燃物品發生火災,郭女卻擅將行動電源放在易燃床舖上充電,確有疏失,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判刑。
行政院消保官張英美表示,今年五月起行動電源已列入應檢驗商品,民眾應選購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標章產品才有保障;另行動電源充飽電後即應拔除插頭、並避免放在高溫處或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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