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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租屋 法定代理人同意避爭議

異地就學屬生活所需 免代理人允許

周以欣台北報導高中3年苦哈哈,終於拿到大學入場券!不過,不少大學新鮮人才18、19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若須到外縣市念書、租房子,其租賃契約是否有法律效力?專家指出,若為生活所需,其租約確有效力,但仍建議與父母充分溝通,避免爭議。

年齡7歲以上、未滿20歲的學生,屬《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再者,《民法》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未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才有效力。

「純獲利」免受規範

不過,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分析,《民法》77條為79條的但書條款,其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若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生活日常所需者,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舉例來說,學生受贈與1台車即屬「純獲法律利益」,雖贈與亦為契約行為,但不受79條規範,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至於學生租屋,算不算但書中的「生活日常所需」?曹筱筠表示,若學生家住花蓮、在台北念書,顯然租屋為生活所需,其租約應有效力;但若家在台北、又在台北租屋的狀況,可能會產生爭議。

家長陪簽約較佳

她建議,未滿20歲的學生租屋時,還是最好由家長陪同,順便了解孩子生活環境。如果大學生擔心日後糾紛,與房東簽約時可請法定代理人於租約中簽名,表示同意此約;或主動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書,若日後發生租屋問題,訴諸法律問題時,較可避免爭議。
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維珊補充,未成年的學生租屋是否為「生活所需」,法院會以社會客觀條件認定,但若20歲以下的學生未經代理人同意,租了遠超過生活基本需求的豪宅,事後父母出面主張不同意,則該契約就有可能無效。

未滿20歲學生租屋注意事項

若為生活所需的狀況,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請法定代理人於租約中簽名,避免爭議
●可主動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書
●若超出生活所需範圍(如租豪宅等),又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能無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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