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28日公告修正
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裁罰說明(規定如下連結),請民眾確實遵守。
附錄-【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5月26日表示,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宣布強化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相關措施及裁罰規定,請全國民眾持續落實遵循,與政府共同努力,嚴守社區防線。相關強化措施及裁罰如下:
一、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一經查獲有違反情事,不再勸導,逕予開罰。
二、經公告應關閉之休閒娛樂場所,將嚴查不得營業;查獲違法營業者,對業者、現場執業人員、消費及 聚會者,依法分別裁罰。
三、全國餐飲業一律外帶,賣場及超市加強人流管制,並呼籲民眾少去多買,一次購足。
四、結婚不宴客,喪禮不公祭。
五、宗教集會活動全面暫停辦理,宗教場所暫不開放民眾進入。
新增 : 「全國社團停止交接活動」及「全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兩項規定。
--- 補充說明---
高雄市政府於5/27宣布:

高雄市規定相關資訊可搜尋-高雄市政府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專區防疫訊息與公告
請全校師生同仁確實遵守,避免造成防疫破口與遭受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