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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在 75 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者。

2. 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學金者。

3. 申請僑生以清寒為優先分配,但必須提出清寒證明。

   獎項:合於規定者,每名獎金新台幣伍仟元及獎狀乙紙。

有意申請之同學請參考辦法,並於112年10月25日中午12時前,將紙本申請表(請注意表格填寫事項確實並字跡端正)及111學年度成績單正本繳交至學務處吳珮綺小姐,逾期及缺件恕不受理。

*申請表格及相關辦法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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