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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抗癌服務協會「急難慰助金」申請辦法 2013.04.09
一、主旨:依據本會99年6月22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癌症病友(各大專院校、各大醫院癌症中心)急難慰助金申請辦法修正方案處理。

二、慰助對象及名額:必須設籍高雄市(原高雄市、高雄縣)且就讀高雄市大學院校學生,因家人或本人罹患癌症致家境陷於困難者。本會每年提供40位名額,額滿為止。每學期各校以不超過兩名為限。

三、慰助金額:每名壹萬元整。

四、申請方式:
  1、填寫申請書一份
  2、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3、附學期成績單(含操行成績)
  4、附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

五、申請時間:每人每年申請一次,任何時間至年底均可受理。

六、發放時間:經審查合格後,本會將以電話通知,再派人親赴探訪,發放慰問金。

七、凡接受本會急難慰助之學生或家長,申請加入本會,只須繳交入會費200元,有低收入戶証明者免收每年1000元年費;未入會者,仍將資料建檔,並寄贈每期《會訊》、《年度特刊》。

八、本會發放之急難慰助金之善款,來自善心人士捐贈,唯金額有限,若因捐款不敷運用時,本會保留是否發放急難慰助金之權宜裁量。至於特殊案例,必要時本會可轉介到朝陽慈善會或其他社福團體協助。

九、本辦法得視狀況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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