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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03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2769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本年7月4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079924C來函,修訂「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第二點: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國內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申請學雜費減免。空中大學學生之學雜費減免,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為限。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申辦資格之學生為:
1.無申請任何助學措施者。
2.辦理就學貸款者(須繳還本補助金額至申貸銀行)。
3.已申請10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者(須擇一辦理)。
4.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或第2學期即具有其資格,但未及於校內申辦時間內提出申請者。
5.已畢業學生。
6.已轉學者(由他校轉入本校者)。

(二)符合資格但不可辦理追溯學生為:
1.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或第2學期已請領其他部會之助學措施者。
2.於101學年度第1學期或第2學期辦理退學者(休學則依其選擇)。


四、辦理時間:

102年10月08日(二)至102年10月18日(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檢附資料(資料不齊全不受理)
1.追溯101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2學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優待申請表
2.101年度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證明正本及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101-1學期:101年度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證明。
(2)101-2學期:102年度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證明如檢附影本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
3.101-1學期或101-2學期繳費證明(轉學生需檢付101-1學期或101-2學期在學證明)。
4.學生個人印章。

六、依教育部規定,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及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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