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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20066900C號函。

二、教育部公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1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020066900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三、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辦理各項工作,教育部結合年度各項訪視、評鑑工作驗證相關辦理情形。

四、各單位辦理校外活動租用車輛時,務必符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並於填具車輛安全檢查表簽章,公文及相關表單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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