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東要求重簽約 我該怎麼辦?
我與原屋主簽約3年,押金3個月,去年5月因收入不穩定,開始遲繳房租,但之後有補上,後來房東生病,房東兒女為了房產開始打官司,11月房屋所有權人易主為房東兒子,權狀登記移轉原因為買賣,兒子委託房仲告知,要重新簽約,不然會告我遲繳房租,日前已收到存證信函,該怎麼辦?
專家建議
買賣不破租賃 房客可決定是否換約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回答:該案例中,房客雖然有積欠租金,但若積欠總額不超過2個月租金,依《民法》第440條規定來看,房東無法要求提前終止契約。另外,基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如果原房東與房客先簽訂租約,之後即使所有權移轉,新屋主也須概括承受其租約,因此,若承租方無違約,新屋主無權要求解約或換約,房客可依照自由意願,選擇是否換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