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屋契約 不可拒絕房客入籍
違反最高50萬罰金 內容須明訂收費標準
【陳建宇╱高雄報導】去年惡房東張淑晶事件引發各界關注,為消除房東與房客間的爭議,內政部研擬「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通過審核並公告,明年起實施。但專家認為仍有缺漏,該條款僅對企業房東有約束力,且要在條文內加載可逕送強制執行,並將租約帶到法院公證,才具有強制力。
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與舊版本有哪裡不同?首先是「法律效力」。住商不動產農十六文信加盟店店東邱永發表示,過去租屋契約雖然也是根據內政部的契約範本而來,但對於契約記載事項並無約束力,新版租屋契約屬於法規,明確指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違反可依《消保法》處最高50萬元以下罰金。
押金最高只可收2月
許多租屋族是看中學區而租屋,但很多房東不願讓房客將戶籍遷入,新版租屋契約發布後,房東不可拒絕房客遷入戶籍的要求。租屋族小林說:「可以設籍在租屋處對家長來說方便多了,不用去借戶籍。」不過此舉僅針對「企業房東」,即以租屋為業的團體或個人。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按照內政部說法,民眾若只是臨時將家中閒置出來的房子出租,可不受限制,能拒絕民眾遷入戶籍的要求。如何認定是否為企業房東,吳光華認為會出現許多爭議。新版租屋契約也規定,水、電、瓦斯、上網及有線電視等項目,都須明訂收費標準,以免房東獅子大開口。假設1度電台電收4.5元,房東卻要收5元,民眾就當冤大頭了。邱永發表示,押金、違約金也是新版租屋契約重點,押金最高只能收2個月租金,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都保護了租客的權益。
房東的權益則被忽略
相對地,房東的權益在本次新版租屋契約中被忽略。邱永發舉例:「過去曾經有房客租了店面做生意,租約走到一半卻說不租了落跑,房東不僅水電費、房租討不到,甚至還要自己花錢拆除裝潢。」在這種情況下,最多2個月的押金根本不夠負擔房東的支出,更遑論拿不到的1個月違約金。
但無論新版租屋契約上路與否,當一方違約時想逕自請法院強制執行,除非合約內容有加註「可逕送強制執行」,房東與房客雙方並到法院公證租約,否則還是得經由訴訟方式取得應有權利。
【專家意見】租客須提高消費意識
租屋糾紛層出不窮,這次的新版租屋契約書多少補強了原有租屋契約的不足,不過仍不夠周延,因此租客必須更提高消費意識,如水電的價格行情是多少,一定心裡要有個底,承租時的度數是多少也要清楚,才不會被不肖房東佔盡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