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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後ㄟ心聲 要退租押金可抵租金嗎?

 

 

讀者林小姐詢問:今年5月簽約,租金不含房間用電,入住約一周房東就要我繳100元公用電費,但他從來沒提過有公用電費,也大幅超收電費,告知房東後,他很生氣要我不要住了,但要讓他找到下個房客,才還我2個月的押金,但房東又堅持要我先匯6月的租金,不可用押金先抵,還說若24日前不匯款,要找人把東西丟出去,想請問:1.押金可以抵租金嗎?2.房東若真的找人把我的東西丟出去,該怎麼辦?如果當時我不在家,沒有證據呢?3.若先搬走,要賠償房東刊登租屋的廣告費和空房閒置費嗎? 

專家建議 有效期內 押金不可抵租
邱創智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

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1.押金的用途在於合約終了後,若房東權利義務受損,押金可用來抵償房東的損害,因此在合約有效期間內,押金不可抵租金。
2.房東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入住宅罪與毀損罪,可以報警或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證據確實是訴訟的勝敗關鍵,如果無證據有可能無罪。
3.如果先搬走的話,等於是房客單方面違約,依合約的法律關係負責,例如租約約定以1~2個月押金當做違約金或解約金,房東刊登租屋之廣告費及空屋閒置費,則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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