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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前確認管理費誰付 若房東代墊 房客不歸還 恐構成不當得利

2016年03月05日 承租大樓,建議承租前與房東訂定明確的管理費用給付方式於合約,避免糾紛。

大樓社區因有公共設施維護、清潔及保全等支出,使用者須繳交管理費,律師建議,承租前須與房東確認管理費支出方式、金額,並依照合約給付,避免造成糾紛,若約定管理費由房客支出,經由房東先行代墊卻不歸還,即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民眾陳先生向《蘋果》表示,他承租大樓店面多年,租約中原訂承租方每月須繳管理費,但因未使用電梯、公共領域修繕等,故不願繳交其他住家同額費用。 找管委會協商,雙方未有共識,爾後即訴諸法律,後來法院判陳先生與其房東敗訴,而近期因要退租,卻被房東告知,先前敗訴,房東已逕自結清先前積欠之管理費5萬多元,此筆費用須從押金抵扣,陳先生質疑,房東自行繳清,卻未告知,現在又要從押金抵扣,是否合法?

針對投訴、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陳先生租賃契約已清楚註明「須由房客繳交管理費」,故即便房東在官司後未告知,逕自結清積欠的管理費,但「使用事實」仍存在,房客必須歸還由房東先行給付的費用。 抵扣押金合約註明 對於房東逕自扣除押金之行為,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指出,押金多作為擔保租金給付、損害賠償用途,若欲扣抵管理費,最好於合約簽立明確條款,經過雙方同意較妥善。 但若房客堅決不肯支付、並不願從押金抵扣,即可能違反《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房東可依法向房客要求返還。 承租大樓管理費須知 承租前 ◎詳細了解該大樓住家與店面管理費、支付用途 簽約時 ◎與房東協議給付金額和方式,並明訂於合約 退租 ◎若有積欠,可協議從押金扣除 ◎若積欠方不願給付管理費,由另一方代墊卻不歸還,可依《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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