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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 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3411日以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396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 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 照。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競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 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 或完成競賽,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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