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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緊急救難車輛執行勤務時,因車輛未避讓而造成交通事故頻仍,為降低本市緊急救難車輛交通意外事故率,相關避讓安全需知如后:

避讓安全須知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路段遇到緊急車輛:不論是同向或對向車輛,除應向右緊靠道路右側外,並需暫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二)兩車道或是3車道以上路段遇到緊急車輛:最外側車道車輛應再往右側車道外移動讓中間車輛可向右避讓。

(三)路口遭遇到緊急車輛:同向車道應向右避讓,其餘方向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四)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至少1年不得考領。

相關宣導影片網址:https://168.motc.gov.tw/theme/video/post/1906121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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