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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學年度之學業成績平均在 75 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者。

2. 黃天爵先生、謝俊夫人伉儷獎學金,規定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操行及體育成績均列為乙等以上者。

3. 本學年度未享有其他任何獎學金者。

4. 申請僑生以清寒為優先分配,但必須提出清寒證明。

5. 金額:每名新台幣 5 仟元。

有意申請之同學請參考辦法,並於108年10月21中午12時前,將紙本申請表(請注意表格填寫事項確實填寫並字跡端正)及成績單繳交至學務處吳珮綺小姐,逾期及缺件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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