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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同棟的公寓樓層出租給房客一家人,但房客家幾乎每天吵架,甚至在2樓或3樓都聽得一清二楚,契約至明年6月才到期,我們要求收取2個月押金,但房客目前僅支付1個月,7月的房租也只給了一部分,因為我是靠租金收入支付房貸,不穩定的房租收入造成我相當困擾,請問在押金只有支付1個月、租金又未全繳下,是否可提前解約? 

白宗益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

專家建議 租金遲付逾2個月 才能解約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回答:一般來說,押金稱為「要物契約」也就是租賃物與押金的交付動作的契約,由於房客B當初僅支付1個月押金且,加上「要物契約」在法律上沒有實質效益,所以無法因房客未繳納押金主張終止合約。
租金部分,據《民法》404條規定,若遲付2個月以上租金時,房東得終止契約,但目前尚未欠租滿2個月,建議先溝通、催告欠繳租金,否則因房客吵架、聲音大聲要求解約,很難舉出事證主張解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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