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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106年5月26日交路字第10650071161號令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4條規定」,自106年9月1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儲存資料並應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機關檢查。

2、交通部公路總局業已完成建置遊覽車資訊平台並於10月底完成介接所有遊覽車GPS資訊,各遊覽車業者車輛介接至該局平台之相關資訊,於該局監理服務網(www.mvdis.gov.tw)提供各界參考

3、本校各單位及社團於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宜於契約訂定過程中併同確認業者是否依規定裝置GPS功能設備並介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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