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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來函通告:交通部、內政部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7、11、18、24-1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第33、48條)部分條文,自1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修正管制規則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第7條:1.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進入主車道應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二)第11條:汽車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1.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2.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4.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三)第18條:刪除「先駛入外側車道,再」字句。

(四)增訂第24-1條: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進入大客車攔查點,並依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號誌指示停車或開車」。

(五)違反以上管制規則者:自105年9月1日起,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上述相關訊息請全校教職員生注意,以促行車安全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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