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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學務處

職 別

校安人員

姓 名

邵國文

研 習

名 稱

教育部108年「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教育訓練活動

期 間

1081118

地 點

台北

     

    1081118日參加教育部在台北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五會議室舉辦108年「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教育訓練。本次訓練內容重點摘要如后:

一、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說明(含問與答) 主講:真理大學軍訓室主任王國偉

修訂重點如下:

體例一致:修正前(現行) ‧各級學校‧幼兒園,修正後‧各級學校‧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教保服務機構

文字調整:修正前(現行)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 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幼兒、工友或替代役役男等發生前點所定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修正後:學校、機構之校長、園長、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職員、學生(包括短期進修未具學籍人員)、工友、校內施工或外包契約廠商人員(如施工、學生交通車)及其他運用人員發生前點所定各類校安通報事件時,均應通報本部。

通報類別:修正前(現行)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

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項主類別、41項次類別、  147項事件名稱,修正後: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

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項主類別、47項次類別、  157項事件名稱

通報屬性區分:修正前(現行) ‧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

修正後‧依法規通報事件‧一般校安事件(原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名稱、屬性及等級一覽表中 甲、乙、丙級之等級區分方式取消)

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學校、機構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

修正前(現行)※主要類別:意外事件●次要類別:◎中毒事件.食品中毒(事件名稱,修正後※主要類別:意外事件次要類別:◎中毒事件.食品中毒◎自傷、自殺事件.學生自殺、自傷.教職員工自殺、自傷

法定通報事件 新增次要類別 事件名稱

修正前(現行) ※主要類別:安全維護事件●次要類別:◎家庭暴力事件

修正後※主要類別:安全維護事件次要類別:◎家庭暴力事件.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 件(屬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學生間發生未同居親 密關係暴力事件)

修正前(現行) ※主要類別:安全維護事 件●次要類別:

修正後※主要類別:安全維護事 件●次要類別:◎疑涉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章 所定之罪

法定通報項目事實要件 明確即認定事件名稱

修正前(現行)※主要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要類別:◎霸凌事件

修正後※主要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要類別:◎霸凌事件.確認為反擊型霸凌.確認為肢體霸凌.確認為關係霸凌.確認為言語霸凌.確認為網路霸凌

法定通報項目事實要件未明確而統一次要類別及事件名稱

修正前(現行)※主類要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要類別:◎霸凌事件.知悉霸凌事件達嚴重影 響身心之事件。.知悉反擊型霸凌。.知悉肢體霸凌。

.知悉關係霸凌。.知悉言語霸凌。.知悉網路霸凌

修正後※主要類別: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次要類別:◎疑似霸凌事件.知悉疑似校園霸凌

原一般校安事件依法規調整為法定通報, 次要類別事件名稱內容亦依法調整如後

修正前(現行)一般校安事件※主類要別:管教衝突事件●次要類別:◎親師生衝突事件.體罰事件

修正後法定通報※主要類別:管教衝突事件●次要類別:◎親師生衝突事件

.體罰事件修正後

※主要類別:管教衝突事件★一般校安通報事件●事件名稱:◎其他教師不當管教學生事件(非體罰或違法處罰)

法定通報事件調整次要類別項目,其事 件名稱選項如後

修正前(現行)※主要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次要類別: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

修正後※主要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 )●次要類別:◎家庭暴力事件◎兒童或少年遭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事件。

修正後

●次要類別:◎家庭暴力事件.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 知悉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 暴力。.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 十三條之一,學生間發生 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次要類別:◎兒童及少年遭性剝削或疑似 遭受性剝削事件.使兒童及少年為有對價之性 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童及少年為性交、猥 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 號或其他物品.使兒童及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行為。

修正前(現行) ※主要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次要類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事件名稱 : (原四個選項合併)

修正後※主要類別: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次要類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知悉兒少遭利用拍攝或錄製 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其他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0911日系統維護停機,正式版於10912日上線。

二、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系統操作說明(含問與答)

重新修訂: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可至下載點下載

其餘通報要領無修正常見問題如下:

1 忘記帳號密碼(email輸入錯誤)

2 移交帳號,未修改人員資料(例如:email,導致無法收到通知信件)

3 主帳號新增新人員但登不進去, (須至信箱點選驗證信)

4 如何新增子帳號? (有些學校依舊在用主帳號交接)

5 清單中看到類似案件,就以續報處理。

6 通報未完成(僅使用暫存功能)

7 新承辦人為上過系統操作課程,不知如何通報(含不知如何選擇類別事件)

8 帳號資料會不見(幼兒園,因同步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須至全國教保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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