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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生活輔導組 賴小姐 連絡電話:3121101轉2115 E-MAIL:m765005@kmu.edu.tw
申請時間 103年7月22日至103年10月20日止
助學金項目 103學年度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資格 請參閱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辦理方式 符合申請規定的同學,請自行上網至學生資訊系統:D.2.1.06.a弱勢學生助學金 申請(https://wac.kmu.edu.tw/stu/stusch/stum2106a.php)登錄列印申請表並於103年10月20日前檢附成績單(新生免成績單)及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至生活輔導組洽賴小姐辦理
應繳交文件
  1. 申請表
  2. 學生檢附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正本
  3. 前學期成績單
  4. 其他(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注意事項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需達60分以上。
  2. 家庭中具有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 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3.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嫌常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4.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6.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7.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8.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輔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參加生活服務學習 應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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